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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21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5.5794公顷(其中耕地1.6405公顷)、未利用地0.525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蕉城区七都镇贝河村水田0.5577公顷、旱地0.0038公顷、其他农用地3.483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5292公顷、其他土地0.0925公顷,大厅村水田0.0794公顷,河墘村水田0.339公顷、旱地0.03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753公顷、其他土地0.1123公顷,黄厝村水田0.5686公顷、旱地0.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344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603公顷、其他土地0.2932公顷,三乐村水田0.05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5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757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42公顷、其他土地0.027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89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2021-17-01地块面积0.1594公顷。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