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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22〕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0.9737公顷(其中耕地0.01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龙江街道苍霞村旱地0.0165公顷、园地0.5139公顷、林地0.43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34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