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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21〕57号)要求,我厅对涉及失信约束措施的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海洋与渔业局、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6日
附件:浙自然资规[2021]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决定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