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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21年度第六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漳政综(靖)〔202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靖县境内农用地11.0024公顷(其中耕地1.87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靖县靖城镇古湖村水田0.2501公顷、园地0.3599公顷、林地1.73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49公顷,天口村水田1.3111公顷、水浇地0.2259公顷、园地3.4355公顷、林地1.0271公顷、其他农用地0.92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39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0964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915公顷、园地1.303公顷、其他农用地0.28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5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3.73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靖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靖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靖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