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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2021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 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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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宁县人民政府

  《建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2021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建政地〔2022〕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宁县境内农用地0.551公顷、未利用地0.56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宁县濉溪镇圳头村园地0.3704公顷、林地0.1806公顷、未利用土地0.564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15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建宁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宁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建宁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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