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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21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22〕34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福州市2019年度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自然资函〔2019〕652号),审核意见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仓山区境内农用地0.4644公顷(其中耕地0.2395公顷)、未利用地0.15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仓山区螺洲镇店前村水浇地0.2395公顷、园地0.19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56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20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159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780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