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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压实土地征收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高质量发展。
针对土地征收范围《通知》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和规模,严禁擅自扩大征地范围;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土地征收程序《通知》强调,一是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市、县(市、区)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在拟土地征收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是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拟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主要对拟土地征收10类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调查表,需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三是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市、县(市、区)政府在开展拟土地征收现状调查时,同步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对土地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研判,确定风险点、区分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四是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在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五是依法组织听证,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六是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七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市、区)人民应组织有关单位与拟土地征收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支付方式、社会保障、安置等内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上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市、区)政府方可申请土地征收,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征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政府应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针对依法保障合法权益《通知》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批准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依法获得批准的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按照自治区制定标准执行。各级政府要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在征地中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补偿费。对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人员和单位,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