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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省自然资源厅在济南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人防、税务、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业务负责同志,济南市管廊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单位同志及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专家,对《山东省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进行研讨。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宋守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厅政策法规处、确保登记处、所有者权益处、开发利用处、空间规划处、用途管制处、行政许可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各部门、单位围绕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布局、建设施工、确权登记、运营管理、税费收取等工作,深入进行讨论发言,并从体现管廊公共属性、建立管廊自我发展良性机制、明确界定各方权责等方面,对《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
宋守军指出,《规定》制定是我省认真贯彻国家部署、落实省领导工作要求、指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由点上突破向面上推进的重要举措,在管廊管理工作省级法规政策制定方面具有首创性,出台后将填补省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为地下综合管廊超前规划、加快建设、保障权益、厘清责任、规范管理提供明确依据。
宋守军要求,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急用先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对盘活社会资源、活跃市场经济、服务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作用,加快《规定》的修改和报批工作,争取尽快出台,为管廊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和保障。二是系统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用系统思维全面考量管廊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各环节政策需求,把握省级规范性文件的侧重点,在宏观层面上定好政策架构和管理程序,在中观层面上引导市场发挥自我调节作用,在微观层面上给基层、民间探索创新留出空间。同时,做好全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系统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规制度建设工作。
宋守军强调,地下综合管廊关系高质量发展和民生公共服务,对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保障作用,要认识此项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狠抓工作落实,充分吸收本次座谈会意见,加快推进审查、会签、报批程序,高质高效完成《规定》制定出台工作。(国土空间规划处、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