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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

  • 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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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原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现对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部分内容(土地类)作了调整,形成《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xlsx

   2.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调整说明.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浙自然资规〔2021〕15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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