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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实施办法》(藏自然资〔2019〕53号),因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我厅拟将“西藏林卡丹矿业有限公司珠归铁矿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383666.87元,含利息)、西藏夕瑞德矿业有限公司轮郎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694722.2元,含利息)划转至林周县人民政府,由其统筹组织专项用于实施辖区内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反馈。
附件: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实施办法[1].pdf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29日
联系电话:0891-6899536 监督电话:0891-6899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