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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7月你单位向我部申请办理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62019140339)的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变更前单位名称是丰城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丰城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我部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中,通过伪造乙级资质证书,欺骗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62019140339),并于2019年12月向我部申请办理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62019140339)法定代表人变更。
我部向你单位发送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后,你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你单位陈述申辩不能改变伪造乙级资质证书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等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自然资源部2019年6月批准你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1年7月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62019140339)自始无效。涉及失信惩戒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然资源部
2022年4月13日
抄送:江苏、江西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