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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撤销江苏蓝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行政许可的决定

  • 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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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蓝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7月你单位向我部申请办理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62019140339)的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变更前单位名称是丰城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丰城市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向我部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中,通过伪造乙级资质证书,欺骗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62019140339),并于2019年12月向我部申请办理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62019140339)法定代表人变更。

  我部向你单位发送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后,你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你单位陈述申辩不能改变伪造乙级资质证书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等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自然资源部2019年6月批准你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1年7月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362019140339)自始无效。涉及失信惩戒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然资源部

  2022年4月13日

  

  

  抄送:江苏、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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