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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厅综合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会议精神,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矿业权审批权限,促进矿业权登记提质增效,更好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 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提升服务质效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4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委托登记范围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治区登记权限23个矿种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事项。直接市场化出让23个矿种采矿权的由厅负责登记。已设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经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厅批转相关盟市办理。
二、同步下放相关工作
下放事项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以及矿业权使用费费源信息推送等相关工作,同步委托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登记过程中,涉及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由盟市自然资源局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强化矿业权管理工作队伍建设,及时充实调整业务骨干,更新权力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办得好。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厅。
(二)请厅综合保障中心进一步升级完善电子政务审批系统,按规定配置审批权限,优化短信提示功能,实施“红黄绿”亮灯提醒,严格审批时限监管。
(三)请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及时上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等审查结果,保障相关结果互联互用。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前厅已受理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由厅继续办理。
本通知执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26日